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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报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采购的范围,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建设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基建、装修和安装工程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建设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自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是指学院通过学院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对使用学院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合同的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管理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院自行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价格优惠原则、物有所值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院自行集中采购,学院领导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当回避竞标;招标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学院自行集中采购过程应当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供应商

第七条 学院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实训中心、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协调等事项。

第八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对国家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学院自行集中采购项目统一管理,组织各种形式的采购、论证、决策。

第九条  学院进行集中采购项目应当设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长、申报采购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人员组成。必要时,招标小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协助招标,每个项目的招标小组不少于5人。

   招标小组负责预算5-30万元修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辐射工程等)以及服务;5万元-10万元的物品的院内集中采购。

  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学院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学院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业资质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项目在学院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进行采购。

物品采购预算1万元以下的,申报部门按照学院核定的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后勤管理处统一印制的采购物品申报单,经申报部门分管副院长、财务处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分管后勤管理处的副院长签字批准后交后勤管理处采购。

基建维修预算1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预算方案,经分管院长、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后勤管理处施工。

预算超出1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采购金额1-3万元由分管院长、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支出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预算1-5万元的基建维修、采购等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分管后勤管理处副院长主持,组织后勤管理处决定供货商或施工方。

预算5-30万元修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辐射工程等)以及服务;5-10万元的物品(电子产品1-5万)采购均要实行学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招标方式,由学院采购办公室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学院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学院采购办公室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学院集中采购议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包括采购招标小组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时间、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

(三)谈判小组在谈判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学院确定供应商后,由供应商申报履行审批手续,经学院同意后,供应商需提供纸质参数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附学院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每份纸质参数上要有申请采购部门分管院长审核签字。纸质参数、评标办法和电子版一份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一份交给学院采购办公室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学院采购办公室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最低保存期限三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 学院采购办公室拟订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由学院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应当向学院缴纳相当于采购项目金额 5%- 10%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行中,学院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 10%。超过 10%的,必须重新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副院长、项目负责人、项目专家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验收应当签署验收单,验收单上应当有验收小组组长及成员签字。验收单 一式五份。学院办公室、学院采购办公室、供应商、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

学院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成立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学院采购预算金额在1-5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成立的验收小组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学院采购办公室通知计划财务处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履行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学院采购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采购法规和合同确定扣除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采购办公室根据验收报告结论,通知计划财务处按合同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计划 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支付采购款项的同时,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院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学院集中采购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项目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数量、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学院采购办公室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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