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
日常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院纪委日常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纪委依据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日常监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秉公执纪执法,实事求是、恪尽职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主业,找准职责定位。履行协调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坚持协助不替代,监督了再监督、检查了再检查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监督合力。
(二)坚持抓早抓小,筑牢廉政防线。把监督触角延伸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防范化解廉政风险,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三)坚持问题导向,提升监督实效。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准绳,把主动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学院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与部位,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
(四)坚持突出重点,强化执纪问责。围绕上级党委、纪委监委的重大部署和院党委的中心工作,聚焦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等方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推动责任到位、工作落实。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院纪委重点对下列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一)净化“政治生态”方面
1.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学院出台的政策规定,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2.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挥自身廉洁、民主集中、敢抓敢管、善抓善管的“头雁效应”情况。
3.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情况;抵制、反对圈子文化、帮派主义等庸俗政治文化,聚焦解决“七个有之”问题。
4.从事业发展、政治状况、院情民意、干部情况、负责人性格特点、信访数量、**件、网络热点等多方面掌握情况,全面掌握学院政治生态。
(二)落实主体责任方面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委、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上级部署的各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2.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协调、督办重要工作情况;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自觉防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4.抓好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四风”,尤其是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和“庸官、懒官、乖官、巧官”等问题以及损害师生利益不正之风等情况。
5. 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情况;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其他各项制度情况;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情况;按要求公开党务、政务、财务和其他需要公开事项情况。
6. 抓好巡察、审计、“两个责任”督导和其他督查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7.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8. 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当好廉政表率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
1.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依规履职尽责情况,秉公用权,坚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情况。
(四)需其它需要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所列日常监督内容,院纪委按照上级纪委监委部署要求,结合学院重点工作任务,确定阶段性日常监督内容,做到日常监督严格、常在、常态,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院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日常监督。
(一)会议监督
1.参加学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当坚决抵制,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2.参加学院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把握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3.参加或者列席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对参会人员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严肃深刻、是否达到红脸出汗情况进行监督,提醒或督促受到谈话函询和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和深刻检查。
4.参加或者列席学院及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会议,及时了解把握学院及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及学院决策部署情况。
5.参加或列席学院党组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座谈会、研判会等相关会议,了解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备案监督
1.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以及落实主体责任整改的任务、措施、标准、时限等事项进行备案。
2.对查找梳理列明的学院重点岗位、关键领域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应防控措施进行备案。
3.对学院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相关决定进行备案。
4.对党组织、部门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相关工作方案、检查结果、问题整改等文件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备案。
5.对学院的巡察报告、审计报告和执法部门检查报告进行备案。
6.对学院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件、重大网络舆情、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备案。
9.对学院党委、行政以及其它党组织、部门作出的人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事项进行备案。
10.对招标采购、工程维修、人员招聘事项进行事前备案。
11.对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进行事前备案。
12.对自主招生事项、学生专业调剂事项进行事前备案。
13.对学院制定出台的各类制度进行备案。
14.对其它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事项进行备案。
(三)谈话监督
1.院纪委每年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廉政谈话,沟通交流并了解把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政治生态、自身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有效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形成工作合力。并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2.院纪委每年与学院党组织和部门负责人、后备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廉政谈话,了解把握干部思想认识状态,对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院纪委适时与学院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纪律要求。
(四)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以及大数据比对等形式进行。
1.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对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意识形态等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促进党组织生活规范化、正常化。
3.围绕重要节点和节假日,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4.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审计反馈结果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按时整改存在问题。
5.对承担学院“三重一大”、“三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完善制度机制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减少权力运行风险。
6.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以及学院的重大安排、 重要事项、重点项目、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及时跟进,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发现和解决关乎师生利益方面的突出问题。
7.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也要开展检查。
第四章 处置处理
第七条 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要结合学院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组织处理与党政纪处分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1.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对发现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生活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师生有负面议论和反映,问题轻微或者比较笼统,或者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复杂的人员,以及在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将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2.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对存在轻微违纪现象和问题,但又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或党组织,将给予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批评帮助民主生活会、责令公开道歉,防止发生更大的错误。
(二)使用线索处置办法
1.本级处置。对于日常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或其它人员存在明显违纪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需要进行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应列为问题线索处置。
2.移交处理。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不属于本级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三)运用问责措施
1.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被监督各级党组织、部门和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规定,将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2.对各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纪违法案件的,将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3.对各部门一般性的、事实清楚的违纪违法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等方式问责。对需要紧急问责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批准进行问责。
4.各级党组织及各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综合运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措施
对于各级党组织、部门以及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中存在问题的,经批准后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五)使用惩戒措施
1.通报曝光。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师生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相关处理决定作出后,按规定予以通报曝光。
2.记入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材料,包括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诫勉谈话记录,谈话函询情况,初步核实后采取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置的资料,党纪政务处分等材料载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八条 建立沟通会商制度。院纪委就日常监督开展情况,经常与院党委进行沟通。
第九条 建立工作纪实制度。建立日常监督台账,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对日常监督全程纪实,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组要向院纪委汇报。
第十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和院党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